登录
注册
国内赛事-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征稿启事
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征稿启事
责编: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09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点击:21844 次  【打印

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征稿启事


   2017年03月23日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新农村纪实摄影工程

   全国农民摄影大展自创办以来,坚持用影像讲述农民故事,反映新农村发展,所属“新农村纪实摄影工程”历经十年,不忘初心,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将继续鼓励农民摄影家用影像记录家乡变化历程,用镜头反映农村发展新貌,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展现新农村建设成果。该展览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主办,即日起向全国农民摄影家和爱好者征稿。

   一、投稿要求

   1. 凡具有农业户籍或从事农业相关行业的摄影家和爱好者均可投稿。(须上传可证明的电子文件)

   2.农民朋友如在摄影志愿者辅导下参与大展活动,请在注册投稿时,注明辅导人姓名、联系电话。

   3. 请登陆中国摄影家协会网(www.cpanet.org.cn)首页或扫描海报所附的二维码进入征稿启事,点击链接至“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注册专区投稿,并可查阅大展活动信息与内容。

   二、时间要求

   截稿时间:2017年3月—2017年6月30日止(以上传日期为准)

   拍摄时间:2015年1月 1日至截稿日

   三、 征稿内容

   1. 征稿分为“全家福”主题展,开放主题作品单元及手机摄影单元。

   2.“全家福”征集家庭合影,用影像讲述家庭成员的故事。只接受组照(2-4幅),时间跨度在十年以上。需配文字介绍,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人生故事(生活经历、职业变迁等均可),字数不多于200字。

   3. 开放主题作品只接受单幅,不限题材,壮丽的自然景观,现代便捷的新型乡镇,农村文化生活、民主管理等农村建设的新风貌,休闲旅游产业,回乡创业的农村新一代,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等都可以集中展现。

   4. 手机摄影单元:仅限手机拍摄的各类题材摄影作品。

   四、稿件要求

   1.投稿人可依据情况选择不同类别投稿。同一作者可投送多种类别,但同一幅作品不得重复投送不同类别。

   2.凡在历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摄影展、全国农民摄影大展入选之作品谢绝投稿。

   3.只征收电子稿件,文件格式均为JPEG,文件大小限500kb以内。手机类入展作品需提供相应的原始数据。

   4.投稿者需实名注册,认真按照网上参展表的要求真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5.不得对原始画面的内容进行增加或删减。在后期制作中,对影调和色彩等的适度调整,以不违背拍摄对象客观真实属性为准。彩色可以整体(不可局部)转变为黑白(含单色)。

   6.入展作者有义务向主办方保证及证明其作品的真实性,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方提供入展作品原始影像。

   7.主办方对不能按要求提供合格原始影像文件的作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展资格。

   8.凡投稿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违规者将视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入展作品荣誉设置(注:每幅/组作品为“一件”)

   根据中央有关文艺评奖改革的要求和中国文联相关管理规定,“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设置入展作品共计150件,每位投稿作者最多可入展3件作品,稿酬各人民币500元/件。

   主办方为入展作品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可按中国摄影家协会规定累计申请入会积分。入展作品稿酬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负责向其作者支付,并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六、注意事项

   1.本次大展不收取任何费用。

   2.主办方有权在出版画册、举办展览、相关宣传中使用入展作品,不再支付稿酬。

   3.投稿作者应对其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涉及有关肖像权、著作权等法律责任由作者自负。

   4.本届展览评选结束后,将选出的入展作品信息在中国摄影展览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设立专用信箱,受理实名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5.中国摄协万名摄影志愿者可积极推荐、帮助自己身边的农民摄影人参与影展。入展作者的辅导人将获得“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优秀摄影志愿者”荣誉证书。(参与细则详见《2017全国农民摄影大展摄影志愿者工作指南》)

   七、主办方拥有对此征稿启事的最终解释权。咨询详情可联系:010-65288011



返回首页 | 关于天下摄影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摄影互动 | 招聘栏目 | 友情链接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天下摄影交流群:一群:35765943    二群:176326500  人像群:90556132
Copyright © 2009-2014 台州市天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2002614号 网站法律顾问:陈明律师